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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调整政策出台
发布时间::2019-08-14  阅读次数:135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针对建筑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积极配合国家税制改革,出台工程造价调整政策,为营改增顺利推行奠定了基础。

  山东省结合实际,经过深入的论证、调研、分析、测算,自2016年4月以来,出台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明确营改增后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调整时间和调整内容,为全省建筑业税制改革顺利实施打通了“最后一公里”。

  这些政策明确了计价依据调整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凡执行山东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各专业定额的建筑工程,均在调整范围之列。根据财税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开工日期作为划分新老工程的主要依据。新工程按营改增之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已开工尚未结算的工程,可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模式执行。

  确立了以“价税分离”作为营改增之后工程计价的基本原则。工程造价等于税前造价与按照11%的建筑业增值税率计算的税金之和。税前造价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在计入造价之前,均要扣除掉其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以除税价(裸价)计入造价。

  厘清了费用项目组成内容的主要变化。除企业管理费、规费和税金外,其他费用项目组成与原《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内容一致。此外,山东省针对甲方供材等市场实际中常见行为的计税方法作出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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